“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学界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其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另有学者则提倡:其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等。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的焦点最终还是落在了对犯罪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上。 ...
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由具体案件引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两个要素,而对两个要素所持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着重社会保护的刑事政策。...
在我国,由于欠缺对刑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加上没有建立起一种良性的法律适用解释机制,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小"口袋罪"正在越来越被泛化适用,这是需要警惕的。 日前,备受关注的"杭州飙车案"一审宣判,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几天前,南京酒后驾车撞死5人的张明宝,被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两起案件涉及的罪名,引发了法学界和公众的广泛争议。类似案件究竟如何定罪?司法机关是忠实了法律,...
今年五月,北京众人瞩目的两个酒驾案件的一审结果都出来了: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陈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高晓松认罪服法,不再上诉。陈家认为量刑过重,已决定提起上诉。...
《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 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应当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相互追逐的意思联络。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判断,着力考察“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应当视“行为类型”而定。立法者在上述法条中设置“其他犯罪”,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醒司法者: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
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是公司、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员都能够成立本罪。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仅仅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对该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限的,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被告人可能构成盗窃罪。职...
职务侵占罪在司法机关中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一旦有职员犯了这方面罪而被查处的话,会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处罚。很多人是在不了解职务侵占罪情况下犯罪了,为此要对职务侵占罪做详细的认识。...
虽然学界对我国《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研究取得了一定共识,但如何对该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精确、合理的界定,仍然是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我国通说参照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将该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为“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然而,如此界定过于模糊,难以指导司法实践。例如,就“管理”公司资金的出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案件而言,就存在一审认定为盗窃罪,二审改判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况;又如,同样是“经手”公司财物的临时搬运工利用运输、装卸货物的便利将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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