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不明知是军人执行职务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误以为军人实施非法行为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法条与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第277条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应认定为本罪,不再适用第277条。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指故意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2.破坏损坏军事通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的,不成立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是指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二是此种军人冒充彼种军人,如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招摇撞骗”指假借军人身份进行炫耀、蒙骗,但不以骗取财物为要件。
冒充军人骗取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属于本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本罪与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适用《刑法》第279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以本罪论处。
2.行为人在连续性的招摇撞骗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宜根据行为人主要冒充的对象确定犯罪性质。
3.如果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在另一段时间又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分别都构成犯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罪的法条与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法》第280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因此,本条没有规定毁灭行为,而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本罪与《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后者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但不排除军事秘密);前者是军职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因此,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情报的,以及一般公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的,只能成立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战时自伤罪
本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在平时自伤身体的不成立本罪。“自伤”包括行为人亲手伤害自己,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自己,以及已受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使自己变为重伤;当然,“自伤”不要求造成轻伤结果,但必须达到足以逃避军事义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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