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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地役权案例举例分析

《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论相邻关系唯一性

相邻关系唯一性由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对相邻关系法定性的超限度运用,使得相邻关系唯一性在实践和应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在法定相邻关系中保有一定意思自治的区域,把债权方法作为相邻关系法律制度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之一,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发挥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对不动产利用的促进作用。...

买1个车位停2辆车被制止,业主起诉物业,法院这样判…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家庭都买了车,有的还不止一辆,停车就成了网友们的一大难题。家住上海闵行的市民严某,想出了这样一个解决办法,把两辆车停进同一个车位,但被物业制止,双方僵持不下,于是,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 ——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

物权法国际研讨会简报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物权法国际研讨会》由2004年5月27日至28日在复旦大学法学院胜利召开。会议围绕着物权法的发展、物权登记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而又卓有成效的研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大陆著名高校及研究部门学者、专家以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物权法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会议简报发布于网上,以飨广大网友...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西方国家所固有;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 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 "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浅析用益债权的支配性及类物权保护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用益债权作为用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与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物的事实独立支配性...

中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在经济领域实行严格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只是作为由国家计划支配的生产资料而存在。虽然宪法上仍然确定了土地权利制度,如规定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使用土地,不需借助于民事上的权利安排,而完全依赖于行政手段。在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调整对他人土地之利用关系的必要性也已不复存在。...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

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定为不动产,《物权法》以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应予删除,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行使原则、消灭原因等通用规则应予规定。典权、土地经营权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居住权、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宜规定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应当继续保持,其设定应改采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收回与退出条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平等法律地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当明确收益权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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