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购房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同时其又以现金方式缴纳部分房款后再以租金抵扣的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应属于其已支付全部价款。...
人民法院执行中,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的,需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本案仅凭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书》,而无支付对价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债权真实转让。...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属于该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其物权对抗一般债权人并排除执行。...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排除执行司法裁判精析...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便可以通过实施相应的执行措施强制实现其权利。但如果存在着不当或不合法的执行,包括不存在执行请求权、执行行为违法、执行标的错误等,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
通过深入分析实务案例,归结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原因以及各方主体对法院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执行裁定的救济路径选择,进而建构起更为科学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原因体系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以真正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旨趣和运行价值...
执行案件的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作出了执行终结裁定。之后,如果执行案外人对和解协议所涉标的物主张权利,其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等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推进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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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及销毁账簿刑事辩护 城乡规划许可行政争议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建设单位异地经营纳税争议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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