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公司财产及责任具有独立性,当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不能仅以人格混同为由“逆向”要求公司以其财产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后,又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继受股东对前股东出资瑕疵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涉及实体问题,原则上不宜在公司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继受股东,但如果继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外观上有明显性事实证明的,可以例外。继受股东对被追加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程序有权对追加所给予的事实进行审查。...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经历了从"需要经过审批" 到"登记视同审批" 再到"无需审批"三个阶段。当前国家政策允许当事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仅依法依规设立抵押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共全年12期)...
涉案国有企业以有关股权的确定未经评估,关于股权及利息的约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绝对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无效。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决议效力的依据。且本案属于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亦非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故转让方所持之理由法院无法采信。...
因股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双重属性,所以“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基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内容,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多样性。案涉股权已经登记在原债权人名下且其已经实际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并对标的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这与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系“形式转让”且该转让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有所不同;应认定双方为股权转让的前提下,理解为股权抵债权中对股权价值的进一步明确,而非股权质押担保中的流质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在法人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计三十七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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