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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案件中企业适用合规机制不予起诉,企业负责人却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恰当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改革借鉴于域外暂缓起诉制度,但有极具中国特色。改革试点两年以来,一批涉税刑事案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企业及人员获得了不起诉或者从宽的处理结果,其中虚开发票类案件的数量可观。...

从13个无罪判例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在全面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更是进入爆发期。...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特征与认定

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标准的关键。笔者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

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开、环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对于、环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已准备对1996《增值税解释》进行修订,相关数额标准将明显提高...

最高法法官:“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进行阐释,要立足于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根本,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区分不同性质的“虚开”行为社会危害性之差异,而不机械套用法条;也不能客观归责——对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就一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放纵了对某些虚开犯罪行为的打击;更不能从张某案中得出“有货虚开就不构成犯罪”的武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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