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意见书一直是争议较大的存在,尤其在案件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当事人更愿意相信拥有更强大法律背景的知名法律专家,从而不惜重金获取一份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专家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诉人,接触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大都是接受辩方委托,针对案件具体事实得出结论提交法庭的。
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学专家无疑是法律人中理论素质最高的一个阶层,如果一定要给法律人分级的话。
光鲜的名号至少都是博导级别的,著作或者教材通常是办案人的必备书籍。更有很多人都是直接参与立法,做出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贡献。
一方面,这些让我等后辈膜拜的大咖联合做出的法律意见书,对每一个办案人来说都不敢懈怠。
另一方面,当我们知道这些专家收取当事人报酬,做出几页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时,我们又会站在一个对立的角度,暗自揣测专家们的中立地位。
这样的法律意见书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或者说这是一种言论自由,或者是一种以自身专业去交换价值的劳务关系的体现。
第一次听到诸位大咖的名字的时候,更愿意把专家们当作自己的师长,抱着学习的态度对法律意见书的逐字逐句进行研究思考。
后来逐渐习惯了法律意见书的统一范式,立场鲜明的结论性观点让我对专家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就像当事人一直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一样。
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1.利益驱动下的偏见。
这是专家意见书最饱受诟病的一个理由,市场价一位专家大概五万至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当然没有人愿意花钱请别人来论证自己是一个罪人。
通常情况下,在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显要位置会标注免责条款,即以委托人提供材料出具意见。
所以,凭借委托人带有倾向性意见的证据,期待专家们对于案件做整体评价基本不可能。
委托提供材料片面、辩方搜集的证据程序合法性无法保障,因此所做出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另外这些法律意见书文末的学者签名,有一些笔体看起来是与学者身份并不匹配的“童体”即视感,让我对这个笔迹是否为专家真迹也保持怀疑。
2.个人学术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互相排斥。
在司法公信力与专家个人学术权威之间,当事人更愿意将信任感转向法律专家。这样的选择也是我们司法公信力的下跌所造成的广大民众的情感缺失。
信息爆炸时代的高质量信息学显得愈发重要,在法律细分的某一领域内的专家的意见就显得更加弥足珍贵。
某种程度上,舆论对于热点事件的风向往往在于某种观点的迅速发酵,比如正当防卫案件发生之后的舆论潮水一般涌来,诸位专家纷纷基于自己的立场予以回应,受到社会上的好评。
当然,也有一部分专家因为与舆论大众的观点不符而被口水淹没。在这样的舆论潮水中,个人学术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良性发展也是可以互为推动的。
专家学者们在主动发出声音的时候,往往处以公心,专业意见会对司法实践产生较大的良性影响。专家意见如果成为民意的载体,这样的优势其实十分利于我们的司法民主进步。
但是另一方面,当专家接受有偿委托的时候,出具的意见并不能够保证百分百的公心,甚至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3.专家联名签署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下,专家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只有一个,代表各位专家的保持一致性意见,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事情,至少也应列明每位专家的观点。
尽管一些专家通过某高校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意见,并在文末逐一签名。这样的责任承担更像是被分担了风险。
通过网络,查阅了某高校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属于非在编科研机构,更像是一种民间组织。可能真的出了问题,对整个高校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于专家选择的随意性,往往按照大牌级别,不在乎其研究领域。
有的法律意见书中同时出现了刑诉法专家和刑法学专家,但是在专家意见书中并没有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论述,仅有一项“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这样的论证也是比较粗糙的。
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审查
1.仅供参考。
在对专家意见书答辩的时候,比较官方的回应就是,“专家意见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仅供参考”。
在谈到法律意见书的诉讼地位时,还是比较尴尬,既不是证据,也不是辩护意见。
从提交程序上看,往往作为新的证据由辩护人庭审出示;从性质来看,更偏向一种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庭审时慷慨激昂的朗读完这份意见书之后,如果我们只回复“仅供参考”,在庭审中会显得很被动,尤其旁听人员较多的情况下。
所以对于专家意见,我们也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2.辩证思考。
优秀的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全局角度给出一个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参考思路,一个解决问题的指引。
对于这些意见不应该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甚至应该是积极的态度去接纳和学习。
我们审查时完全可以脱掉专家学者的外套光环,换一个角度可能会看到更大的思维格局。
有很多意见对于案件的办理是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至少也可以弥补法理和学理上的不足。
辩证思考有利于真理越辩越明。很多时候不需要关注案件定性本身,而是对出具这样的意见的论证过程和思维进行总结思考。
3.专家“隐身”。
有学者提出专家出具意见书免费才能保持中立,相比较而言,我认为专家要因其专业价值而得到更多的报酬才对。
只是应该在程序的启动方面完善第三方介入,委托人与法律专家并不直接接触,专家的随机匹配较为合适。
就像司法鉴定专家库的设立,对于存在异议的鉴定,鉴定人员会通过内部程序,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对这些鉴定意见再次鉴定并提出意见,从而加强对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内心确认。
这个二次鉴定的过程全程记录,但是不对外公开也不会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也是对鉴定专家的保护。
另外关于专家们责任的认定问题,目前来看是免责的。一纸文书也不足以作为追责的证据,可以考虑对论证过程的陈述式记录来强化文字的效力。论证的过程可以用影像资料予以佐证,可不对外公开,但是应对案件办案人员公开。
可能更多的是在于自律,责任在于其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专家法律意见书也是与专家个人学术权威划等号的。面对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尊重,如果赤裸裸的与金钱划等号,是大家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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