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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罪名有哪些

信息来源:找法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9-27 15:44:57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1997年3月2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增设的一类罪。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罪。  

  一、行医系列

  1、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还包括药剂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2、非法行医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要求情节严重。

  主体:一般主体,但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①节育复通手术;②假节育手术;③终止妊娠手术;④摘取宫内节育器。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与前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主体:同上。

  主观方面:同上。

  二、血液系列

  1、非法组织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2、强迫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3、采集供应制作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4、采集供应制作事故罪

  客观方面: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过失。

  三、其他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客观方面: 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主体:特殊主体,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过失。

  4、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客观方面: 结果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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