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省某市的某制革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1998年10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制革公司对其代销的产品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构成偷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于2000年7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制革公司在1998年1月至8月间偷逃增值税款,并予追缴。该公司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于是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就择日开庭,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从2001年5月15日第一次开庭到2012年3月23日再次开庭,案件中止审理近11年。由于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时间间隔较长,所以原来代理该案的律师已经退休。该公司与赖绍松税务律师取得联系后,赖绍松税务律师在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并认真分析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由于在第二次开庭前数日,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为此,代理人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准许。通过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一审合议庭查明了事实,并听取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确认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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