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2月3日讯 记者韩乐悟《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公布,该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国家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不得将所受委托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作出后,监督检查要跟上,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为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本办法。
根据《办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该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等,并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议;国家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该局应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受委托机关应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办法》明确,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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