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行政机关较广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多年来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不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过繁,时限过长;重许可,轻监管;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手段造成腐败之风蔓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在克服上述问题上作了有益的尝试。通观整个《行政许可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限权
这里所说的“限权”是指限制政府的权利。一个真正依法行政的政府,不是一个权限很多的政府,也不是一个“全能”的政府。而是一个“有限政府”,是一个管事很少的政府,是一个只管“公共事务”的政府。《行政许可法》在这方面有所创新,开宗明义说明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进而在设定许可的事项上又严加限制。《行政许可法》(12条)明确规定只有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且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确认,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依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人立法上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改变了过去设定行政许可不规范,一谈到行政管理,就要进行行政审批,就要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行政许可法》(第13条)对上述事项也不是要求必须设定行政许可,仅规定可以设定许可。而且如果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不设定行政许可。这种改变有又管不好的事,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效率却低下,妨碍公民、法人和中介组织入行业组织积极性的发挥。
体现“限权”还表现在行政许可设定的授权上。《行政许可法》求真务实,从严掌握。它不是按行政级别予以授权,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宁缺勿滥。许可法严格限制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且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只能就行政管理急需的事项,且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而且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就提请本人大或其常会指定地方性法规。同时取消中央政府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与以前的行政立法有所不同《行政处罚法》赋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同样的行政处罚权。这是针对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主要是因为过去部门规章和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机构造成的,同时通过设定许可为本部门谋取私利而采取的果断措施。上述规定可以有利于消除法制和市部门条块分割和地方封锁,建设一个统一法治的政府,打破过去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通过一般性规范文件就可设定行政许可,通过许可,通过许可来乱收费,为部门争权、为地方谋利,形成部门条块分割,地方政府封锁,阻碍经济发展。为更好实现法制和市场的统一,《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设置有限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内容的许可。
为了防止腐败和滥用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又从基本原则、程序等几方面加以制约。规定行政许可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赋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实行非歧视原则。为确保行政许可实施的公正、公权,实行非歧视原则。为确保行政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行政许可法》还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和求偿权,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为保证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监督制度,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坚持听证制度,即当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行政许可的具体操作方式上加以明确界定,根据许可实施的事项性质不同,如有的要求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方式;有些则需要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些必须事先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且未经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二、高效
为了消除政府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行政机关必须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坚持效率优先,要建设一个高效的政府。一个高效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便民的政府。《行政许可法》在这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规定了许多简洁、高效、便民的许可方式和制度。主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求行政机关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上也作出了便民规定,如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申请人提出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属几个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
三、便民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申请人常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称为“跑断了腿、磨破了嘴”。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串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将会在限制政府权力,规制政府行为,高效、便民等方面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为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罗德富)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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