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区别
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就是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
可以说无论采取哪一种强迫手段,都构成刑法这一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刑法这一条所规定的被强迫去卖淫的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强迫的对象可以是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也可以是原来曾经有过卖淫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卖淫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有以下五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五种行为包括:(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如组织卖淫的人数、次数多的等。(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对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人员,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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