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美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行,这是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的第三次合作,本次会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
来自美国的耶鲁大学、美国圣母大学、美国华盛顿特区美利坚大学,中国的北京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法学》编辑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大学等学术机构,以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60余位专家学者,就中国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的运作机理、现实困境以及具体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中隐含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执行主任贺诗礼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先后致辞。
应松年希望通过这次囊括了中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精英的会议,推进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的发展。贺诗礼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的交流,使美国的审判经验能够有益于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美国也可以借此机会更加全面且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并共同致力于解决中美双方在案例制度方面所面临的相同课题。
赵大光介绍了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中国行政审判中的重要意义,并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希星审结的案件为例展现了中国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活力与现有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阎巍法官从比较宏观的层面分别呈现了中国现行行政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运作情况和案例补足现有法律体系的主要方面。与此实证总结与分析视角相对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黄卉更多的是从应然的理论层面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编撰、发布及可能的效力进行细致地分析。
此外,来自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的兰迪•J•柯泽尔副教授还系统讲述了美国联邦系统的司法判例,让与会代表对美国的相关制度与实践有了更为直观和确切的认识与理解。
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则就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实效、具体的案例遴选机制的弊病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会议后期围绕“法律规定不清晰或无规定时的行政审判”这一理论问题展开,聚焦的指导性案例是“秋实房地产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周燕庭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朱芒教授和华盛顿特区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的杰弗里•S•鲁伯斯教授分别以“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立法目的"解释的可用性及其有限性”和“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涉及成文法解释的判决”为题进行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强调以“立法目的”作为讨论的焦点。阎巍法官就案件本身进行了背景性的说明与分析。
研讨过后,中方的学者不仅更深入了解了美国的审判技术,还认为不仅美国判例传统的内核是能够共享并予以借鉴学习,而且美国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规则也值得吸收。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部分以“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和发展”为焦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许福庆对“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案”进行了客观而深入地解析,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蒋红珍副教授则更多地从行政法学基础原理方面来研读“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案”,即以“比例原则在"陈宁案"中的适用”进行主题发言。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理查德•G•塔伦托法官以“一名美国法官的审理方法”的视角分析陈宁案。专家学者对该案都发表了独到的见解。通过学者的交流与讨论,值得注目的一点是,中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有着比预想更多的共同点,例如,同样出于一种社会效果和救济成本的考虑,即使在程序意识强烈的美国,诉前调解也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如此,两国专家学者还是强调案例的推理过程才是判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影响判决效果的关键因素。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4年04月14日 作者:柘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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