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托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讲,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保险单的说明确良。
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的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则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多张保险单。这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说明。
2、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3、受益人的指定。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的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的目的。
4、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的方法。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的权利。
5、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
受托人或者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说明。
6、赔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后,即分配给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三种信托,则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过一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将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的数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时间,也会随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中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时有所根据。
7、管理赔款的方法。
信托机构管理赔款,或者投资于动产,或者投资于不动产,或者长期投资,或者短期运用,都应当在信托契约中订定。
8、受托人的解职。
受托人否可以随时解职,应视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或终止信托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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