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工程价款及商品房购买优先权纠纷

关于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优先权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12-10 17:06:05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另外,抵押权不影响优先购买权。


法律还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法定特殊权利,不能进行转让,也不能继承。


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