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我的父亲曾分四次借款给被告叶某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后经追讨还了四万后就一直没了音讯,至此加利息他共欠债九万元。因此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土地、房产所有权有些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据我去当地土地局了解,曾要求查封被告人叶某拥有的房子属国有(集体)所有,当时土地是分给了陈某(据土地局长说,这样的土地是不得私自转让的),但事实是陈某直接转卖土地给叶某(我的债务人),房子也由叶某建造,并居住数年,现为逃避债务已转卖他人。我也从房管处查到该处现在的房产证(房产证名为陈某),领证日期却为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领取,领证人却名为我的债务人叶某。
现在我急需想请教的问题是:
1、我是否还能向法院提出查封?
2、该处房产能否证明是叶某所有?
答:
您叙述的比较简略,我的理解是叶某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并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该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是陈某。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既然叶某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无权建设房屋和对房屋进行处分。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也是陈某,所以我认为该房屋不是叶某的合法财产,您不能要求法院查封。
建设部关于国有房屋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答复(1989年9月20日(89)建房市字第77号)
1.重申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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