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双方名下在公司的股权,法院一般将夫妻双方均视为公司股东,不强调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也依照《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同时,由于夫妻双方均具有股东身份,因此,不会着重强调夫妻之间股权分割协议与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法院处理夫妻双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适用调解解决,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通过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名下股权的处理结果进行固定,并由当事人凭调解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处理时,法院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它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它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名下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确认,虽然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另行明确约定除外)。
离婚股权分割依据
离婚股权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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