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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手机号码、健康生理信息、社保信息数十万条 21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12-07 14:45:30  

12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成等2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李某成等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童某,假借工作需要借用安徽省某市移动公司员工NGBOSS系统账号多次非法收集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其中被告人童某非法收集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共计42129条,后两被告人以每条4元的价格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出售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则利用从李某成、童某以及从被告人陈某福、吴某潮处多次购买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共计约22万余条用于贩卖。

  被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手机号码外,健康生理信息、社保信息价值更高。

  21名被告人中有三名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大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曾某周利用其街道社会事务工作人员工作的便利,非法收集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28984条,后以每条2元的价格出售;吴某杰利用原在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的便利,非法收集公民健康生理信息7000余条;周某清利用在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办公室工作的便利,非法收集公民个人社保信息1300余条。

  被告人罗某俊主要收购上述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社保信息,其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多次从被告人曾某周、吴某杰、周某清处购买后再转手贩卖,获利6.2万余元。

  众被告人纷纷通过QQ群、微信群搜索相关资源找到上线,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并将收购的个人信息加价转手贩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从未见过面。

  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为了获取更多资源,他们之间互通有无,互相贩卖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被告人刘某既从被告人陈某福手中购买手机号码,也将自己从其他渠道购买的手机号码贩卖给陈某福。

  犯罪金额积少成多,获利丰厚。据被告人陈某福交待,他从上家购买的单条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在3至8元不等,他一般加价0.5元至3元每条。21名被告人转卖的个人信息少则千条,多则几十万条,犯罪金额共计289万余元,其中获利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有9人,最高的李某成获利8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李某成、童某、刘某、陈某福、吴某潮、罗某俊等14名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曾某周、吴某杰、周某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最后,根据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被告人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均并处罚金。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引发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部门的“内鬼”将个人信息收集后卖给信息中介,这些中介依托网络建立起销售平台,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通讯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具备“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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