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205条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本文通过总结法院判例,一一分析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 、叶某某(被告)
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注册的公司虚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2份,金额合计3918565.4元(犯罪行为)
犯虚开发票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已经获利的18000元(法院判决)
2、某医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
牛某向新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由于其没有销售资质,无法开具发票。被告张某安排财务人员以医药公司的名义向新滑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张,其中虚开金额为2215919.54元,向朱某收取开票费用。(犯罪行为)
医药公司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判决)
3、陈某某(被告)
在其经营龙山区永吉农家十二月饭庄期间,在没有实际发生顾客消费的情况下,指使他人集中机打发票,共计打发票284份,金额为75200元(犯罪行为)
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0元(法院判决)
4、杨某某(被告)
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以沭阳县民生花木种植合作社名字,为三家以上公司虚开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5份,票面金额合计5500余万元(犯罪行为)
犯虚开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法院判决)
通过上述四个案例可知,虚开不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下面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表现、犯罪主体、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案例1和案例4,被告是完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用于销售盈利,而案例2中虽然发生了真实的销售器械的情况,但是案外人朱某销售给新滑公司,而医药公司在实际交易中没有任何参与行为,唯一的行为就是向朱某收取开票手续费以自己的名义给新滑公司开票。所以只要自己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当事人是不能随意开具发票,不管是机打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开具了,就会触犯虚开发票罪。
二、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如果你认为你是个人,你没有开票资格,你永远不会触犯虚开发票罪,你就错了。案例1中叶某某虽然是用注册的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一直都是他本人,而且他注册公司就是专门为了虚开发票销售获取利益的,虽然只获利了18000元,却导致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实在是得不偿失。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案例2中的张某因为纵容公司的财务为朱某虚开发票,不仅公司被处罚金,其个人也被处罚金和判刑。
三、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只要虚开发票达到100份以上,金额无论多少都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案例3中陈某虚开发票284份,金额为75200元,虽然其开票金额远远少于其他案例中的开票金额,但是开票远远超过了100份,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样,如果虚开金额达到了40万元,无论开票数量多少,还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如上述案例1、2、4。但是实际中我们并不能抱以侥幸,因为即使开具发票数量不能满足100份的同时也不满足40万元以上,如果在此之前因为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已经处罚过两次以上,还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的。
四、虚开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只要被告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就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案例1、2、3都是在被判处刑期的情况下同时判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的,处2年上7年以下的刑期,目前并没有很明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限定情形,但是案例4中被告虚开发票金额达到5500多万元,虽然只有35份,但是数额巨大,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发票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切不可为了私利虚开、乱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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