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遇股价崩盘式下跌,这对行业整体发展、投资者市场信心及预期收益均造成了不小冲击。随着监管趋势持续从严及经济发展放缓,上市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仍需进一步关注。对此,结合过去几年办理上市公司犯罪案件的经验,我们梳理回顾一下上市公司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刑事案件的司法趋势,以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
一、执法力度趋向严格
通过在巨潮网以“刑事”“拘留”等可能涉刑的关键字对上市公司公告检索,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发现2019年间共计37家上市公司(同一案件的重复公告则予以扣除,以下同)的公告中涉及到刑事相关事件,其中涉及到刑事的主体不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检索到的上市公司涉刑公告中,除其中11起上市公司公告未明确公布涉嫌的具体罪名以外,已公告披露的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我们从2019年度上市公司公告中选取了部分代表性公司:
案发时间 | 涉案公司 | 涉案人员 | 涉嫌罪名 |
2019.8.10 | 浔兴股份(002098) | 王立军(公司实控人、原董事长) | 内幕交易罪 |
2019.7.28 | 暴风集团(300431) | 冯鑫(公司实控人、董事长)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2019.7.26 | 武昌鱼(600275) | 翦英海(公司实控人) | 行贿罪 |
2019.7.8 | 鹏起科技(600614) | 张朋起(公司实控人、董事长) |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 |
2019.7.4 | 天宝股份(002220) | 黄作庆(董事长)、孙树玲(财务 | 虚开发票罪 |
2019.7.3 | 新城控股(601155) | 王振华(公司实控人、董事长) | 猥亵儿童罪 |
2019.6.20 | 博信股份(600083) | 罗静(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姜 | 金融诈骗类犯罪 |
2019.5.12 | 康得新(002450) | 钟玉(公司实控人) | 挪用资金罪 |
2019.5.6 | 恺英网络(002517) | 王悦(公司实控人、原董事长)等 | 操纵证券市场罪 |
2019.4.26 | 大智慧(601519) | 张长虹(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2019.4.11 | 中科新材(002290) | 张伟(公司实控人)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
【通税点评】
1、涉刑案件量激增,仅2019年已有十余家上市公司被移送司法处理。
2、行政处罚与刑事程序紧密衔接,追究实控人、高管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体系趋向完善
针对上市公司的刑事犯罪中,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
(1)法律
主要即《刑法》,对犯罪认定起到核心作用。
部分概念(例如:董监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的界定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2)立法解释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作出的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
(3)司法解释
两高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司法机关实际办案的重要依据。
重点关注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4)指导性案例
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作用。
相关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
【通税点评】
1、刑事法律体系趋于合理、完善,法律更新及时,“法律漏洞”难觅;
2、司法解释的更新体现监管对证券类犯罪的重点关注。
三、董、监、高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董、监、高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个人行为构成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追究董、监、高个人刑事责任。
例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方式二:单位行为构成犯罪,董、监、高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通税点评】
董、监、高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将面临:
1、较长的刑期(三年以上不能缓刑、无期);
2、较高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董、监、高任职限制;
4、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等。
四、涉上市公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例
例:某券商资产重组负责人泄露给同学
判决情况:
1、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W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X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例
苏竞案、马乐案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7月1日生效,对“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刑事处罚的依据进一步明确。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
廖英强案、伊世顿案
2019年7月1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列举6种行为构成市场操纵,目前法律已明确9种市场操纵行为。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例
雅百特案:2017年12月被证监会警告并罚款;2018年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
华泽镍钴案:2018年1月被证监会处罚(罚款、市场禁入);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董事长、实控人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
五、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通税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风险防控:(一)公司运营注意刑事合规
执行重大交易、新型业务前进行刑事合规分析;
依法依规履行披露义务;
准确的账簿记录、内部会计控制;
与外部律师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
(二)重视员工刑事合规培训
注重培养高管的刑事合规意识:做正确的事情/正确地做事;
为一线销售/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定期、不定期培训;
重点罪名注意强调:商业行受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职务侵占等;
(三)刑事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一旦公司相关人员被拘捕,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处理;
切勿销毁\隐匿证据(书面或电子);
由专业刑事律师向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提出申辩;
在金融证券领域监管从紧,执法趋严的大背景下,如果上市公司对于法律风险意识有所欠缺,合规流程及制度缺位,势必造成对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欠缺一定的敏感度,一旦发生越界,即很可能面对刑事风险。
作者介绍:黄晓;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山大学,本硕连读,获得财税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起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2017年起加盟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黄晓律师曾担任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乐金显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项目审计总负责人,对公司财务审计、新三板和A股上市前期工作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擅长财务数据分析专业领域,在财税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财报分析、财务审计、企业财税健康检查、企业财税管理内控设计、财税风险指标提示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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