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绿化工程公司在东丽区新立郊野公园处承包了绿化维护工程项目,工期为2021年4月至8月。项目负责人老柳找到当事人老李等人为其从事绿化维护工作。 老柳迟迟未结算工钱,老李遂将其诉至东丽法院新立法庭,要求老柳给付拖欠的工钱。 当时老李和老柳之间 只进行了口头约定 工作安排 老李要长期在老柳处干活,工钱90元/天,管吃不管住;加班费15元/小时。 额外要求 如果老李干不到年底,需要扣除伙食费15元/天,并把所有福利退回。
就这样 老李开始了工作
我在项目上干活时,每天吃一顿饭,不在工地上住。从4月到8月初,老柳从未给我结算工资,8月份我离开项目后向他催要工资,老柳一直以公司未结算为借口来拖延。
那么问题来了
老李只知道老板是老柳
仅有联系方式
并不知道公司的具体情况
再加上没有书面合同
目前只有老李自己的记工清单
内容包括
日期、是否做工及加班情况三项
作为证据来说实在太少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法官唯有另辟蹊径
从老柳处找到突破口
老李居然起诉我?我还没说他呢!说好了干长期的,结果8月份就走人了,一点信用都不讲,赶紧把发的福利都给我退回来!
考虑到原告的证据不充足,为充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法官多次与被告老柳联系。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法官随即安排双方到院调解
不料二人一见面就“火药味”十足
原告老李 拿出自己记的记工清单作为证据,要求老柳立即给付其工资共计8235元。 被告老柳 认为老李的记工清单有误,需要回去核实,只同意给6000元。 见二人都不肯让步 法官决定根据各自情况分开调解 一方面,法官告知柳某,拖欠工钱不发,不仅失信,更违反法律。另一方面,针对老李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了实际分析。 在务工的时候,最好和公司签订合同,并注意保留证明从事劳务时间及薪酬标准的证据,在讨薪时最好能够让对方出具纸质的欠条,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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