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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犯罪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7-30 10:16:23  

 一、单位犯罪的含义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所谓单位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经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概念与一般犯罪概念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或者说是种与属的关系。犯罪概念是一般概念,是属概念,单位犯罪是特殊概念,是种概念。可以说,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一般概念,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不涉及犯罪主体的问题。单位和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也于法有据,这一条的规定,应当是单位犯罪概念的基础。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l、单位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它们中实施危害社会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二者共存的主体,只有单位而设有单位中的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谈不上单位犯罪,单位实体存在,是单位中自然人实施单位犯罪的基础,离开了单位,自然人的犯罪就谈不上是单位犯罪,缺一不可。因此,这就决定了单位犯罪主体的二重性。

  有些人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单位,处罚就只能处罚单位。但是,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实施者是自然人,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借自然人之手、脑实施的犯罪行为.一方面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单位为自然人的利益付出了代价,在自然人获得利益的同时,单位——这一个行尸走肉的“东西”也在获得丰厚的利益,因此,只处罚单位.放纵自然人去另行组建一个单位重新进行单位犯罪,姑息养奸、后患依然存在,反之.只处罚自然人,犯罪单位依然我行我素,只不过更换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单位放弃了制裁,同样放纵了犯罪。

  所以,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单位和自然人的有机结合并共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当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第30条的规定来衡量,必须作到罪刑法定,其中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单位犯罪的客体

  总的看来,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同自然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能涉及的几类犯罪中,其侵犯的客体主要表现为以下5种:

  ①社会的公共安全

  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③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

  ④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

  ⑤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要求和标准

  3、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目的和动机。

  认识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同认识单位犯罪主体一样重要,即要认识到单位犯罪不仅是单位犯罪的意志体现,同时,也是自然人犯罪的意志体现。单位本身没有意志,它的所作所为是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具体实施的。所以,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问题要比自然人复杂,它具有单位和自然人主观意志的二重性,同时,还体现出单位和自然人主观犯意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具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集体利益的目的。如果主观的动机是为了个人而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则只应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体现出来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①明知是犯罪行为而实施;

  ②明知是违法而实施,结果构成犯罪;

  ③明知行为结果违法,对行为违法没有认识而构成犯罪:

  ④对行为和结果的违法犯罪都无认识,而构成犯罪。

  从以上几点特征的内容来看,单位犯罪的主观意志符合刑法第14条、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即单位犯罪的内在意志因素存在有希望结果的发生、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构成犯罪,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是过失的还是故意的,都是单位与自然人合为一体实施的,所以,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具有二重性又具有统一性。

  4、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单位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单位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如何认识单位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基础,只有实施危害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作为单位犯罪,实施危害行为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实施危害行为那么简单。它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雌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可见,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了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当然,也可能单位领导的决策者亲自实施落实,于是决策者扮演了双重身份,即是决策者,又是行为责任人。

  其次,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还必须体现危害结果。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是指单位犯罪危害行为给犯罪的客体造成的各种具体存在的直接的损害。通常,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有以下几类:

  ①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②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

  ③对社会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国家规定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

  ④可能引起某种灾难性隐患发生的危害结果。

  第三,危害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仅有对社会的危害,但这种危害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仍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一点也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从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的因果关系来看,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之“因”,与危害结果之“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定案的依据。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单位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线

  刑法第30条还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区分的,凡是法律名文规定的属单位犯罪的行为,方能构成单位犯罪,反之,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二)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界线

  我国刑法修订前,没有单位犯罪的说法,97刑法确定的单位犯罪是针对我国在法人组织之外,社会生活中的集团犯罪存在较多的具体情况,将除去法人组织之外的其他集团包括在内,为避免放纵罪犯,打击不力和司法不公,以及犯罪分子利用不是法人的其他组织进行犯罪活动而独创的刑事法律特色。因此,单位犯罪涵盖了法人犯罪,但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立法承认的,而法人犯罪虽为世界各国采用,但我们仍然不能沿用法人犯罪而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使用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线

  ①犯罪主体不同。自然人犯罪是单个或团伙犯罪,而单位犯罪是“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双重主体的形式构成的,二者融为一体,缺一不可。

  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区别。自然人犯罪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决定的,而单位犯罪反映的是单位决策的整体意志、集体意见,从主观目的上看前者出于个人目的,后者出于单位目的。

  ③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自然人犯罪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单位犯罪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单位和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

  3、单位犯罪与团伙犯罪的界线

  我国刑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犯罪的主体不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的犯罪,单位犯罪的构成主体是单位,行为主体是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②犯罪的主观心态有区别。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③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

  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不直接具备刑事犯罪的主体资格,必须在单位犯罪的前提下,自然人作单位的构成要素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刑罚原则是两罚制和单罚制。所谓两罚制,就是即惩罚单位,又惩罚自然人,所谓单罚制,就是只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或只对单位予以处罚而对自然人不予处罚。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受处罚的却是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

  如何适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处罚原则,是衡量单位刑事责任大小的标准,97刑法从立法上就确立单位作为犯罪开始,双罚制就一直是法律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处罚制度,具体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某些条款直接在罪状之后规定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比如刑法第126条规定的单位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90条单位逃汇罪,第237条单位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等。

  ②首先规定自然人犯罪,然后以专款规定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处罚,对专款规定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要轻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如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中,单位犯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定刑就比自然人犯走私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轻。

  ③对几类特殊的单位犯罪,用专门的条文进行规定,如刑法第150条“单位犯本节第140条至14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直接按对自然人的处罚进行量刑。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杨平 赖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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