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基于真实意思书写的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时,是否有效?
[案情]
邱某某与惠某夫妻共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邱某某1、被告邱某某2。惠某与邱某某均去世。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邱某某,拆迁前由邱某某、邱某某2、邵某某(邱某某2之妻)、邱某某3(系邱某某2之子)居住。邱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邱某某2负责拆迁事宜。邱某某2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领取了房屋补偿款889980元。邱某某2支付邱某某1拆迁款7万元。原告邱某某1诉求将拆迁款889980元作为邱某某遗产由其与邱某某2共同继承。
被告邱某某2在诉讼中提交了《情况说明遗嘱》,证明邱某某立有遗嘱,由其继承遗产,其已给付邱某某1拆迁款7万元,邱某某生前财产也已处分完毕,邱某某1无遗产可继承,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情况说明遗嘱》在邱某某同意下打印,虽未注明年月日,但有邱某某的亲笔签名,所涉内容系邱某某对其去世后个人财产的处分意见,并有两位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在场作证,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作为自书遗嘱对待,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故属于邱某某的遗产应由邱某某2继承,对邱某某1要求分割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分析]
被继承人在生前亲笔写下《情况说明遗嘱》,该《情况说明遗嘱》比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在形式上虽稍有欠缺,即未注明出具日期,但其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情况说明遗嘱》确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该《情况说明遗嘱》有效,继承人应依照《情况说明遗嘱》进行继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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