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中互为遗嘱继承人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遗嘱?
[案情]
牟某某与其丈夫卢某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卢某某因病去世,牟某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某某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卢某某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某某的份额发生继承,牟某某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某某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某某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某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牟某某继承了卢某某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分析]
夫妻双方共同设立遗嘱,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为遗产继承人;双方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财产;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有权变更、撤销遗嘱。该共同遗嘱经公证生效后,夫妻一方死亡,遗嘱中的由另一方继承遗产的内容即生效。此后,另一方虽经公证撤销了该共同遗嘱,但因遗嘱中关于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为遗产继承人的内容已经生效,故另一方无权撤销该项内容,其仅能撤销双方死亡后,有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财产的遗嘱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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