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一、案情介绍
2010 年4月8日,武汉市甲公司与孝感市乙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品质标准出资购买两套数控钻孔机并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租赁期满后,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租金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分六十期分担,乙公司如不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加收相应的滞纳金,或者要求乙公司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机器。2010年 5月,甲公司依约购买了合同中约定的两套设备并将其送至乙公司,乙公司经验收合格并签收,签收后,乙公司使用该租赁机器,并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前几期的租金。但自2011年7月起,乙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到甲公司委托后,将有力的证据进行收集提交到法院,作为法院进行审理时的重要依据,使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充分支持,请求判令:1.确认甲公司对两套数控机享有所有权;2.解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3.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8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1.确认武汉甲公司对两套数控钻孔机享有所有权;2.确认原告武汉市甲公司与孝感市乙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3.限被告孝感市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武汉市甲公司支付租金18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将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清楚,通过钻研合同条款,对比当事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谁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这一类案件,通常是合同一方拖欠租金,有的是恶意拖欠,有的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无论哪一种情况,合同另一方若不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没有办法将租金追讨成功的。在法院的强制下,合同违约方若不履行判决结果,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损失。
(作者: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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